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来访者、客户、本院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信息,提高研究院工作的透明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研究院在开展办学培训活动、心理咨询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院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本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本院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本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院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新媒体部、网络营销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之上设监督协调小组。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研究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设在院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院长、院长助理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延长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定期检查院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 单位基本信息:院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范围、营业地址、业务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二) 业务活动信息公开: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二)研究院章程以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学校明确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院普发文件;
(二)研究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三)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四)其他便于员工、来访者、客户、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院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申请学校信息公开的,应该凭有效证件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研究院有权将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予以留存。
第十五条 研究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相关部门向申请人说明并与申请人协商 具体答复期限。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研究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研究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研究院依申请公开研究院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研究院给予申请人答复的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学校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或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研究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研究院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认为有关部门、研究院不依法履行研究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